非居民卖家

在澳洲谁是seller of record——ATO为什么在乎(2026)

2026年10月9日 · Epic Tax

所属指南:我需要注册吗?

在澳洲谁是seller of record——ATO为什么在乎(2026)

「Seller of record」是平台和支付领域的用语,ATO的法律从不用它。对GST来说,问题是这笔销售的供应方是谁,GST法用四个角色回答:商家、电子分销平台运营者、转运商和进口方。listing上写着你的名字,本身决定不了任何一个。通过平台、从海外发出的A$1,000及以下货物,平台被视为供应方,这笔销售从你的营业额里出去。售出时已在澳洲的货物、超过A$1,000的货物,或通过自己网站的销售,不管listing写谁,你都是供应方。

这件事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一笔销售只有一家收GST,绝不是两家。拿listing上的名字回答供应方问题,你要么对客户重复征税,要么以为平台已经搞定、其实没有,然后迟延注册。下面讲:这个词什么意思、供应方测试、什么时候不管listing写谁你都是供应方、进口方和「merchant of record」问题,以及ATO为什么在乎到直接从平台拿数据。

(本文为2026–27财年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你具体情况的税务建议。平台规则于2026年10月9日读自ATO法律数据库:GST法第84-81条和法律配套裁定LCR 2018/2。进口方测试、营业额规则和存货规则沿用我们早前文章核对过的ATO公开指引。A$75,000门槛不做指数化调整、可能变动。)

一、「Seller of record」在澳洲什么意思——ATO为什么不用这个词?

在平台上,seller of record是listing、订单和客户收据上写明的卖家。在支付或结账服务上,「merchant of record」是在法律上卖给客户、并收款的那家企业。两者都是商业标签,都不出现在GST法里。

ATO问的是一个更窄的问题:这笔销售,哪个实体被视为供应方?它决定谁必须注册、谁收GST、这笔销售算进谁的营业额、谁开税务发票或收据。GST法给了四个可能的答案:

角色是谁什么时候是GST的供应方
商家卖货的企业默认:没有视同规则挪走的每一笔销售
平台运营者电子分销平台(EDP)的运营者,即marketplace通过平台、从海外发给消费者的A$1,000及以下货物
转运商消费者用来把海外货物带进澳洲的转运或代购服务对这些货物被视为供应方
进口方为自己的目的把货物带过边境的人不是这笔销售的供应方,但是唯一能申请进口GST抵扣的一方

一个卖家可以在它所有的listing上都是seller of record,同时在其中一些销售上是GST供应方、在另一些上不是。第二、三节画出这条线。

二、GST供应方测试:什么时候是平台、不是你

GST法第84-81(3)条把平台规则套到货物上:「如果 (a) 供应是通过电子分销平台进行的;且 (b) 该供应是低价值货物的海外供应,则第84-55条适用于该供应,视同其为入境无形消费者供应。」条文下的注释说明了含义:「第84-55条将电子分销平台的运营者视为通过该平台进行的供应的供应方。」

税务专员的裁定LCR 2018/2把它变成四步。「如果本裁定列出的四个步骤都满足,EDP运营者将对通过其平台进行的供应负责GST。如果EDP运营者负责GST,商家就不负责GST。」

第一步:这项服务是EDP吗? EDP「包括(但不限于)网站、互联网门户、网关、商店或marketplace」,它让企业能向最终用户提供供应,并以电子通信方式交付。让买家出价或让商家接受订单的服务符合条件。三样东西单独来看明文不是EDP:运输服务、支付系统或支付处理、面值凭证。还有海外卖家最常栽的那条:「如果一项服务只是搭建或维护某个让最终用户获得供应的服务背后的基础设施,它不是EDP。例如,为网站运营者搭建带购物车功能的网站的服务商本身不是EDP。但是,作为这些服务接受方的网站运营者可能是EDP。」你自己的店不是平台;marketplace才是。

第二步:这笔供应是规则覆盖的吗? 对货物:低价值货物的海外供应,即海关价值A$1,000及以下、从澳洲境外发出、卖给消费者。

第三步:排除条款适用吗? 商家只有在以下全部成立时才把责任拿回来:运营者不授权向客户收款;不授权发货;不直接或间接设定任何条款和条件;发给客户的单据写明商家是供应方;并且「商家和EDP运营者已书面约定商家是负责缴纳GST的实体」。「授权收款」很宽:传达付款义务,或影响客户是否、何时付款,「可以通过启动向接受方收款的流程来实现」,运营者不需要自己收钱。在普通的平台结账流程里,排除条款不适用。

第四步:不止一个平台? 运营者之间可以书面约定谁是供应方。没有约定的话,「负责GST的运营者是第一个收到或授权收取该供应任何对价的EDP运营者」。

结果是真正挪动钱的那条:「如果EDP运营者负责GST,这些销售在计算你是否需要注册时不计入你的GST营业额。」我们那篇亚马逊替我代收GST吗在一个平台的两种模式上走了一遍。

三、不管listing写谁,什么时候你都是供应方

视同规则很窄。跨出它,不管listing上是谁的名字,你都是供应方。裁定把前两种情况放在一句话里:「如果供应因货物来源于澳洲境内、或商家是进口方而与澳洲相关,EDP规则不适用。」

四种情况:

  • 货物售出时已在澳洲。 履约中心或3PL里的存货不是低价值货物的海外供应。ATO对「进口货物并在澳洲存放后再在网上直接或通过电子分销平台销售」的非居民的指引是,它「将对所售货物负有GST义务,因为货物位于澳洲」,而平台「不被视为供应方」。这意味着在ABN上做标准注册;货物一旦存放在这里,简易注册就不可用。ABN通过海外企业「在澳洲有相关供应」的资格取得。
  • 包裹超过A$1,000。 那它根本不是低价值货物。GST、关税和清关费在边境向进口方征收,「即使供应方错误地在销售上收了GST」。直邮的消费者订单上,进口方通常是消费者。
  • 你通过自己的网站销售。 购物车平台不是EDP(第一步),所以自营店上的每一笔销售都是你的,全部计入你的营业额。我们的Shopify GST文章讲这个渠道。
  • 你是进口方。 如果你在销售前自己把货带进来,平台规则不适用。

一个要点名然后放到一边的角色:转运商。消费者在海外购买货物、用转运或代购服务带进来时,第84-81(4)条把该服务视为供应方,有多个转运商时是第一个与消费者打交道的那个。那是消费者的安排,不是卖家的,它不改变卖家自己发货的那笔销售上谁是供应方。

四、进口方又是另一个问题——「merchant of record」也是

进口方是海关角色,不是GST供应方角色。ATO的测试有两部分:如果「你让货物为自己的目的被带到澳洲」并且「你或你的代理完成了海关手续或将负责海关手续」,你就是进口方。它之所以重要,首先是一个原因:只有进口方能把在边境付的GST作为抵扣申请回来。

对把存货批量运进澳洲履约中心的卖家,进口方就是卖家本人,通过报关行列在进口申报上,每票的进口GST在标准注册下可以抵扣。对超过A$1,000的直邮消费者包裹,通常是消费者,在边境付钱、什么都不抵。陷阱是货代以自己名义作为货主列在申报上:那时「没有任何实体能申请GST抵扣」,因为货代不是为自己的目的让货物进来,而卖家不在单据上。我们那篇谁能把进口GST拿回来讲了证据和补救。

「Merchant of record」是第三个标签,而它确实改变供应方。成为merchant of record的结账服务以自己的名义卖给客户;结账页面会这么写。那时你的供应是给那项服务的,不是给澳洲消费者的。对GST来说,那笔销售不再是你对消费者的销售,你与澳洲相关的销售营业额随之改变。你拥有的是与该服务的合同,合同条款决定你拿到什么、它收什么。

五、ATO为什么在乎:一笔销售一个供应方、营业额,以及平台的报告

因为整个体系建立在每笔销售一个答案之上。「一笔销售只有一家企业需要收GST」:平台负责,商家就不负责;平台或商家负责,转运商就不负责。往一个方向答错,客户交两次GST。往另一个方向答错,没人收——而这一点ATO现在看得见。

答案被强制执行、而不是被假定的三个理由:

  1. 营业额跟着供应方角色走。 A$75,000测试计算你作为供应方的销售,不是listing上有你名字的销售。平台负责的销售不算;存货和自营网站的销售算。
  2. 每笔销售只收一次。 在平台已经征税的marketplace价格上再加GST的卖家,多收了;以为平台覆盖了履约中心存货的卖家,少收了,而且迟延注册,后果见我们的迟延注册文章。
  3. 平台在报告你。 在共享经济报告制度下,自2024年7月1日起,每个电子分销平台每年两次向ATO报告其卖家的交易。listing级别的数据已经在ATO那边了。

Jonas经营一家德国公司,一年内通过三个渠道向澳洲消费者卖厨房工具。他在每个listing上都是seller of record。

渠道销售额GST供应方算进Jonas的营业额?
A. 平台,从德国直邮,每单低于A$1,000A$60,000平台:EDP、海外低价值货物、它授权收款和发货、无书面协议否
B. 同一平台,从其悉尼履约中心的存货发出A$50,000Jonas:货售出时在澳洲;平台不被视为供应方是
C. 自己的网站,从德国直邮A$40,000Jonas:购物车不是EDP是
A$75,000测试的营业额A$90,000

Jonas必须注册:在ABN上做标准注册,因为渠道B在这里存货。他上缴B和C合计A$8,182的GST;平台上缴A的。他是进入悉尼中心的大宗货物的进口方,申请那部分进口GST抵扣。如果他之后把渠道C挪到merchant of record结账上,C会从他的营业额里出去,只剩B的A$50,000在线下,不过他可能继续保持注册以保留进口抵扣。

每个listing上同一个seller of record。三个不同的答案。

什么时候值得找人帮忙

如果你只通过一个渠道销售,四步能给出干净的答案,大多数卖家自己能用:平台直邮就是平台;在这里存货或自营网站就是你。

需要判断的是这些:

  • 多个渠道同时做。 营业额是你作为供应方的销售在所有渠道上、按当前和预计测试的总和,而且存货落进履约中心那天它就会变。
  • 大宗货物。 申报上列谁为进口方,决定进口GST能不能拿回来。
  • Merchant of record和平台合同。 哪个实体卖给消费者、有没有书面协议把GST责任转回给你,写在条款里,不在listing上。
  • 混合订单。 既有超过A$1,000线的商品、又有平台和存货商品的订单,结账系统得知道哪条规则适用于哪一行。

「做了」和「第一次就做对」的差别就在这儿:第一天就为正确的渠道注册的卖家,和在一个渠道上收了两次GST、另一个渠道上一次没收、然后从平台的报告里被发现的那个。

如果想把这件事认真捋一遍,我们的初步评估表单用十二个问题就能把范围框出来——包括每个渠道、货放在哪、谁清关——不用开会。


2026–27财年。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你具体情况的税务建议。平台和进口方规则为ATO在2026年10月9日的公开口径;「seller of record」和「merchant of record」是平台和支付服务使用的商业用语,不是ATO的用语。A$75,000的GST注册营业额门槛不做指数化调整、可能变动;请核对当年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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