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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的常设机构:规则,讲明白(2026)

2026年10月5日 · Epic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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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的常设机构:规则,讲明白(2026)

常设机构,是你在澳洲借以开展业务的场所——一个在两个意义上都有持续性的场所:地点上和时间上。澳洲对它有两处定义,《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6(1)条和每份税收协定的第5条,而税务专员的裁定说,两者建立在同一个概念上。对大多数外国卖家来说,构成常设机构的不是他们担心的那个仓库。是一个人。

最后这句话,就是这篇文章存在的理由。常设机构——「PE」——是外国公司澳洲所得税唯一的那个转轴:没有它,协定国公司的经营利润一般根本不在这里征税;有了它,归属于它的利润按普通公司税率征税,还要报税。所以值得把它讲明白:这个词什么意思、规则从哪来、什么会触发、什么不会。

一句话看懂常设机构
定义「该人借以开展任何业务的场所」——第6(1)条
两种持续性地点上(真实的场所)和时间上(不是纯粹临时)——TR 2002/5
指引连续经营六个月或以上;「不是硬性规则」
哪套规则你的国家有协定的,协定第5条;没有的,第6(1)条
通常是什么构成的一个在澳洲有权签订合同、并经常性行使的人
什么不构成储存/展示/交付自己的货;真正的经纪人;不能签约的代理人;采购办公室;托管在独立服务商的网站
后果归属利润按30%(基准税率实体25%)征税;报税;常设机构的资产进入资本利得税
它不改变什么GST——另一套标准,完全不提常设机构

(本文为2026–27财年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你具体情况的税务建议。下文的定义和裁定于2026年10月5日读自ATO法律数据库——《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6(1)条及税务裁定TR 2002/5;协定条文来自公布的美澳、英澳协定;ATO自身的常设机构指引来自其外国居民系列页面。常设机构是高度依赖事实的判断。)

一、什么是澳洲的常设机构?

《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6(1)条把它定义为「该人借以开展任何业务的场所」。税务专员的裁定TR 2002/5加上了让这几个字成形的两条测试:该场所「必须具有持续性的要素,既在地点上,也在时间上」。

两半分开看。

地点持续性,指一个真实的场所。裁定说:「借以开展任何业务的场所……必须在地点上是持续的。从商业角度整体来看,任何区域就相关业务而言,都可以是一个场所。」一间办公室、一片仓库地面、一个展位、一个工地——你能指着的东西。

时间持续性,指这种存在「不得是纯粹临时性质的。换句话说,业务必须在该场所经营一段时间」,而裁定谨慎地称之为「事实和程度的问题」。然后它给出了人人都记得的那个数字:

作为指引,如果一项业务在某个场所连续经营六个月或以上,该场所在时间上即为持续。

并且立刻加了限定:「六个月指引不是硬性规则。」它往两个方向都成立。不到六个月也可能足够,「当与澳洲的联系非常强时」——裁定举的例子是「持续、定期地返回澳洲某个特定地点,但每次时间很短」的业务,以及本打算长期经营、却在短期内停止的场所。超过六个月也可能在「最特殊的情况下」不算——裁定的例子是因疫情旅行禁令而滞留澳洲的员工。

裁定里的两个例子把概念钉牢了。一位职业高尔夫球手在澳洲一个球场打一场锦标赛,含练习七天:球场在地点上是一个场所,但「不存在足够的时间持续性」,所以没有常设机构。一家剧团在墨尔本演一季:两种持续性都满足,它有了一个借以开展业务的场所。

这就是整个概念。其余的一切——法律里的清单、代理人规则、排除项——都是立法者和协定谈判者在具体写明:什么算、什么不算「借以开展业务的场所」。

二、哪套规则适用——国内定义还是协定?

两者都存在;你的国家与澳洲有税收协定的,协定第5条管经营利润这个问题;没有的,第6(1)条管。裁定明确说两者共享一个概念:「第6(1)款的常设机构定义建立在澳洲税收协定所用的常设机构概念之上。」

国内定义

第6(1)条在核心那句话之后,「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包括」:

  • (a) 该人通过代理人开展业务的场所;
  • (b) 该人拥有、正在使用或正在安装大型设备或大型机械的场所;
  • (c) 该人从事工程项目的场所;以及
  • (d) 该人销售由另一人「为其、或按其指示制造、组装、加工、包装或分销」的货物,且其中一方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第三方同时参与两者)——该制造、组装、加工、包装或分销发生的场所。

然后它列出了定义「不包括」的内容——第四节讲。

协定定义

澳洲每份协定都有一条结构相同的第5条:企业借以全部或部分开展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一份「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和自然资源场所的清单;一份视同常设机构的清单(非独立代理人、大型设备、工程项目);一份排除清单;以及一条「控制本地公司或被其控制本身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规则。我们关于美澳和英澳协定的文章完整引用了各自的第5条。

澳洲与四十多个国家签有协定,包括其所有主要贸易伙伴。协定由《1953年国际税收协定法》赋予法律效力,所以对来自这些国家的公司,协定定义才是决定第7条是否允许澳洲对经营利润征税的那一个。对非协定国的公司,第6(1)条和国内来源规则直接适用。

两者的分歧

形状相同,细节不同。有三处差别对卖家有意义:

第6(1)条美澳协定英澳协定
工程项目任何工程项目超过9个月超过12个月
他人加工关联方为你制造/加工((d)项)关联方实质性加工(5(4)(d))任何人代表你加工(5(3)(c))
储存豁免无明文排除——取决于核心那句话明文(5(3)(a)–(b))明文,每款带「仅为」,2019年起受MLI反拆分约束

这就是为什么任何常设机构分析的第一个问题都是「用哪份文书?」

三、实践中什么会构成常设机构?

对大多数外国卖家:一个人。三个来源都规定,在澳洲有人有权代你签订合同、并经常性行使,就视为常设机构——而这正是成长中的企业不知不觉滑进去的那种安排。

代理人规则,在各个来源里:

  • **第6(1)(a)**包括「该人通过代理人开展业务的场所」——然后在(f)项里剔除「没有、或不经常行使谈判并签订合同的一般权力」的代理人。合起来读:一个有这项权力、并确实行使的代理人,就是常设机构。
  • 美澳协定第5(4)(a)条:「有权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该权力」的人。
  • 英澳协定第5(6)条:「拥有并经常行使……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的权力」的人。

ATO自己的清单说的一样:「有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该权力的非独立代理人的营业场所。」

常见模式

安排为什么是常设机构
有签字员工的澳洲办公室固定场所,加上签订合同的代理人——教科书案例
以你的名义谈判并成交的销售承包商有权签订,经常行使。「承包商」这个标签,在对方并不独立时帮不上忙
替你敲定经销条款的国家经理同一条规则,级别更高
代表你加工货物的制造商(英澳协定)或为你制造或包装的关联方(第6(1)(d)条)由专门条款视同
大型设备出租或使用超过12个月两份协定和第6(1)(b)条
工程或安装项目超过时限第6(1)(c)条;9个月(美);12个月(英)

时间上的陷阱

第二种持续性,抓的是已经想过第一种的人。一个承包商从三月起在一间共享办公室「帮帮忙」,到十月已经每周从同一张桌子上签经销协议——他给了你一个场所(地点)、连续使用超过六个月指引(时间)、通过一个有权力的人(代理人规则)。这三件事没有一件是决定出来的;三件都是发生出来的。这就是典型的常设机构——不是一个策略,是一次漂移。

四、什么不构成常设机构?

卖家担心的五件事,被明文规定不是常设机构——写在法律和协定里,不只是实务惯例。

仅用于储存、展示或交付自己货物的仓库或3PL。 美澳和英澳协定都说,企业不「仅因」(美)或「仅由于」(英)「为储存、展示或交付属于该企业的货物或商品而使用设施」、或为这些目的存放存货,而构成常设机构。英澳的文本在每一款里都放了「仅为」——一个既存你的货又做别的事的设施,在豁免之外。国内定义没有明文的储存排除;在那里,问题是仓库是不是你借以开展业务的场所,而对一个你不控制的第三方设施,一般不是。我们那篇FBA库存与常设机构把履约中心的情形讲得完整,这里不重复。

真正的经纪人或佣金代理人。 第6(1)(e)条排除「该人通过真正的佣金代理人或经纪人进行业务往来的场所,该代理人或经纪人……在其佣金代理或经纪业务的常规过程中行事,且收取的报酬不超过此类往来的习惯费率」。两份协定都有同样的独立代理人排除。

不能或不经常签订合同的代理人。 第6(1)(f)条:「没有、或不经常行使谈判并签订合同的一般权力」的代理人,或权力仅限于从本地存货中执行订单、且不定期行使的代理人。把询价转回总部签字的代表,落在这里。

仅用于采购的场所。 第6(1)(g)条排除「该人仅为采购货物或商品而维持的营业场所」;协定还加上了搜集信息。一个为出口在澳洲采购的采购办公室,本身不构成常设机构。

托管在独立服务商的网站。 ATO的原话:「一般而言,由独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托管的网站,本身不被视为在澳洲构成常设机构。」你的店、你的域名、你的客户——都不是你在这里借以开展业务的场所。

再加上协定的兜底——仅用于「准备性或辅助性质」活动(如广告或研究)的固定场所——清单就齐了。

对英国集团,仓库豁免有一个提醒。自2019年起,多边公约允许在一家关系密切的澳洲主体承担互补职能、构成一个整体经营时取消豁免。一家英国公司不能一边让仓库躲在豁免里,一边让澳洲子公司在隔壁经营销售办公室。美澳协定没有这条规则。

五、一旦有了常设机构会怎样——它又不改变什么?

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且仅限于此——按普通公司税率在澳洲征税,须报税,常设机构的资产进入资本利得税范围。常设机构永远不改变的是你的GST处境,那由另一套标准决定。

归属的限定在协定第7(1)条: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时,「其营业利润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但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部分为限。」常设机构被当作一个与总部独立往来的独立企业来征税。算出这个数字是一门独立的功夫——本文不涉及——但原则是:有了常设机构不会把你的全球利润暴露出来,只有通过它赚到的那一片。

对那一片,税率是普通公司税率:30%,基准税率实体25%(合并营业额低于A$5,000万、全球集团一起算,且被动收入不超过80%)。你要报公司税表,也就意味着要有TFN。作为常设机构一部分的资产,处置时一般要交澳洲资本利得税。

算例,两年

Priya的新加坡公司往澳洲卖厨具:一年A$600,000销售,如果有常设机构,归属于澳洲活动的利润A$90,000。

第一年第二年
安排货在墨尔本3PL;自己网站卖;澳洲没人代她行事加了一个澳洲销售承包商,以她的名义谈判并签经销协议,从三月起用一间共享办公室
地点持续性3PL是一个场所——但仅用于储存和交付她的货一张连续用了七个月的桌子
时间持续性—超过六个月指引
代理人规则没有人有权力有权签订,经常行使
常设机构?没有有
澳洲所得税A$0A$27,000(A$90,000 × 30%),加一份公司税表
GST已注册——货在澳洲,销售超过A$75,000不变

再一个时间上的对比:如果Priya改成每年飞来参加十天的展会、在展位上接单,展位在地点上是一个场所,但一年十天按裁定的指引不是时间持续性——除非存在裁定描述的那种强而定期的联系。

GST走自己的轨道

那张表的最后一行是要记住的。GST注册看的是你是否在经营enterprise、与澳洲相关的销售是否达到A$75,000。它不提常设机构、税务居民身份或协定。Priya第一年没有常设机构却注册了GST,第二年的变化对它毫无影响。反过来也可能——有常设机构但销售低于门槛——我们那篇外国公司在澳洲要交税吗围绕的那个常见情形也是:不交所得税,全额GST。常设机构回答一个问题。对另一个,它沉默。

什么时候值得找人帮忙

如果你在澳洲的足迹是放在第三方仓库的货、托管在独立服务商的网站,以及没有任何人在这里替你签字,那第四节的排除项就是为你写的,读完可以安心睡觉。很多卖家从来不需要更多。

需要判断的,从任何人开始在澳洲代你行事那一刻起:

  • 他们到底被授权做什么,做了没有? 「谈判并签订合同」是标准;职位名称不是。
  • 从哪里,从什么时候起? 地点和时间持续性,在一张共享办公桌上和在一间租用办公室里一样会累积——陷阱在于没人决定过。
  • 有没有人替你加工或制造? 第6(1)(d)条下关联方版本是常设机构;英澳协定下,任何代表你行事的人都是。
  • 有澳洲主体的英国集团? 反拆分规则看合并后的整体经营,不只看仓库。
  • 非协定国? 第6(1)条和来源规则直接适用,而ATO自己都说来源可能需要建议。

「做了」和「第一次就做对」的差别就在这儿:第一年把仓库问题仔细查过、第二年再没回头看的卖家——而真正要紧的那次招聘,恰恰在第二年。

如果想把这件事认真捋一遍,我们的初步评估表单用十二个问题就能把范围框出来——谁在澳洲代你行事、他们能替你承诺什么、你的货和人在哪——不用开会。


2026–27财年。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你具体情况的税务建议。是否存在常设机构是事实和程度的问题;六个月是TR 2002/5的指引,不是法定门槛。协定立场取决于适用的协定。文中规则为2026年10月5日的公开口径;A$75,000的GST注册营业额门槛不做指数化调整——请核对当年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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