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英国授权方,每年从澳洲经销商收A$150,000的授权费:没人提协定,被预扣A$45,000;有人提了,是A$7,500。同一家英国母公司,借A$500,000给澳洲子公司:提不提协定,被预扣的数目一模一样——协定对这笔钱什么都没做。
这两件事说的是同一份文件。这篇文章讲的就是怎么把它读对:它挡住什么,它放过什么,以及2019年多边公约在它上面加的那一层——美澳协定没有的那一层。
| 一句话看懂英澳协定 | |
|---|---|
| 它是什么 | 2003年8月21日签署,2003年12月17日生效,澳洲预扣税自2004年7月1日起适用 |
| 管哪些澳洲税(第2条) | 所得税、石油资源租金税,以及附加福利税(FBT) |
| 不管什么 | GST、关税、ABN那套规则、未提供ABN的预扣、州税 |
| 经营利润(第7条) | 没有常设机构,就只在英国征税 |
| 海外仓(第5条第5款) | 储存、展示、交付自己的货物,不构成常设机构——但受MLI反拆分规则约束 |
| 特许权使用费(第12条) | 5%——对照国内税率30% |
| 利息(第11条) | 10%——和国内税率一样;只有政府机构和不相关的金融机构才是零 |
| 股息(第10条) | 15%;公司持股10%以上为5%;持股80%以上且上市的为零 |
| MLI(2019年1月1日起) | 每一项待遇上方都有一道「主要目的测试」 |
(本文为2026–27财年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你具体情况的税务建议。协定条文于2026年9月30日读自公布的协定文本及MLI综合文本;日期取自澳洲财政部的所得税协定表;2003年的立法说明用于交叉核对。我们是澳洲注册税务代理——英国一侧不在我们的执业范围内,也不在本文范围内。)
一、英澳双重征税协定是什么?它管哪些税?
它的全称是《澳大利亚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对所得和资本利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3年8月21日签署,2003年12月17日生效。就澳洲预扣税而言,它适用于2004年7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第2条列明了它覆盖的澳洲税种:所得税、石油资源租金税,以及附加福利税。
它取代了1967年的协定(经1980年修订);据立法说明,旧协定「与现代商业实践不相匹配」。这是澳洲与英国之间的第三份全面税收协定。
一份协定做三件事:划分征税权,让同一笔所得不被两边按全额各征一次;限定来源国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最多能征多少;以及在居民国提供抵免机制(第22条)。
它不做的,是任何第2条之外的事。澳洲那一栏写着:
所得税、针对石油资源勘探或开发的海上项目征收的资源租金税,以及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法律征收的附加福利税。
注意两点。附加福利税(FBT)在里面——美澳协定不覆盖它,对在澳洲有雇员的英国企业来说这有意义(第15条把它分配给受雇活动发生地)。而GST不在里面,从来没在过。澳洲的GST于2000年开征,比这份协定签署早三年,起草者就是没把它放进去——因为它不是对所得征的税,所得税协定够不着它。第五节会回到这里。
叠在上面的那一层:多边公约
和美澳协定不同,这份协定在签署之后被修改过。澳洲和英国都是经合组织多边公约(MLI)的缔约方,澳洲财政部的协定表把英澳协定记为「已被多边公约修改」,日期是2019年1月1日。就澳洲预扣税而言,修改适用于「产生该税的事件发生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款项;其他澳洲税种,适用于2019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期。
对卖家有意义的MLI条款有三条,下面各节会分别展开:覆盖每一项协定待遇的主要目的测试;针对仓库豁免的反拆分规则;以及让反拆分规则真正起作用的「关系密切企业」定义。
二、它到底保护英国卖家什么?
对做贸易的企业,第7条是那一句关键的话: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如果该企业以这种方式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但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部分为限。
所以对英国卖家来说,问题从来不是「我有没有卖进澳洲」,而是「我在澳洲有没有常设机构」——没有,澳洲对经营利润就没有征税权。
什么是常设机构
第5条第1款把它定义为「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第5条第2款「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自然资源场所,以及农业、牧业或林业财产。
海外仓,用协定的原话
第5条第5款规定,企业不应「仅因下列原因」而被视为拥有常设机构:
(a)仅为储存、展示或交付属于该企业的货物或商品的目的而使用设施;
(b)仅为储存、展示或交付的目的而保存属于该企业的货物或商品的存货;
后面还有:仅为由另一企业加工而保存存货(c);仅为采购货物或搜集信息而保有固定营业场所(d);仅为「任何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而保有固定营业场所(e)。
这正是第三方物流模式,被协定明确写为不是常设机构。注意每一款里都有「仅为」二字——一个既存你的货、又做别的事的设施,不在这一款里。
2019年起的反拆分规则
英澳协定从这里开始和美澳协定分道扬镳。MLI第13条第4款适用于本协定第5条第5款,在一种特定情形下取消豁免:
如果同一企业或与之关系密切的企业在同一缔约国的同一处或另一处进行营业活动,并且:a)该处或该另一处对该企业或该关系密切企业而言构成常设机构……;或b)两处活动结合起来的整体活动不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质,且这些营业活动构成一个整体经营的互补职能——则[第5条第5款]不适用于该企业使用或维持的固定营业场所。
「关系密切」指控制关系,或超过50%的受益权益、表决权和价值。用大白话说:一家英国公司不能一边让仓库躲在豁免里,一边让澳洲子公司经营销售办公室——如果两者是同一个经营的互补部分。每一块单看可能都像「准备性」,这条规则把它们合起来看。
它在哪里会咬人
三条视同规则会把一项安排变成常设机构:
- 第5条第3款(c)——「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企业行事的人,在该国为该企业制造或加工属于该企业的货物或商品」。委托澳洲代工厂或后道加工商代为生产的英国品牌,该把这句读两遍。它和第5条第5款(c)——保护「仅为由另一企业加工而保存的存货」——之间有张力:区别在于「独立往来的代加工」与「代表你行事的加工方」。
- 第5条第3款(a)–(b)——持续超过12个月的建筑、施工或安装工程(或与之相关的监督或咨询活动),以及为出租或其他目的保有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期限按关联企业合并计算。
- 第5条第6款——非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一方拥有并经常行使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的权力」。在澳洲代你签字的销售承包商,就是典型情形。
第5条第7款保住了「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任何其他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在其营业常规过程中行事的情形;第5条第8款确认,控制一家澳洲公司或被其控制,本身不构成常设机构。
另外两条把保护补完整:第9条(关联企业——卖给自己的澳洲子公司时的独立交易调整)和第22条(消除双重征税——两国都有征税权时的抵免机制)。
三、预扣税率是多少?利息又是怎么回事?
特许权使用费5%,股息15%(大额持股有减免),利息10%——和澳洲国内税率一样。利息条款,是英国集团最常读错协定的地方。
| 款项 | 澳洲国内税率 | 协定税率 | 条款 |
|---|---|---|---|
| 特许权使用费 | 30% | 5% | 第12条第2款 |
| 利息——关联方 | 10% | 10% | 第11条第2款 |
| 利息——不相关的金融机构,或政府机构 | 10% | 零 | 第11条第3款 |
| 利息——背对背安排 | 10% | 10% | 第11条第4款 |
| 股息,小额持股 | 非franked 30% | 15% | 第10条第2款(b) |
| 股息,公司持股10%以上 | 非franked 30% | 5% | 第10条第2款(a) |
| 股息,持股80%以上满12个月且上市 | 非franked 30% | 零 | 第10条第3款 |
同一家母公司的两笔款
| 特许权使用费 | 集团内利息 | |
|---|---|---|
| 款项 | A$150,000的商标和设计授权费 | A$500,000贷款,年息6%=A$30,000 |
| 国内预扣 | 30%=A$45,000 | 10%=A$3,000 |
| 协定预扣 | 5%=A$7,500 | 10%=A$3,000 |
| 差额 | 一年A$37,500 | 零 |
特许权使用费上的节省是真实的,而且是申报来的:ATO对国内税率的表述是「适用于所有收款人,除非相关税收协定规定了更低的税率」——总得有人向付款方确立你的英国居民身份。
利息,说得精确一点
第11条第2款把来源国税收封顶在10%——和澳洲对付给非居民利息的国内税率完全一样。协定在利息上的价值,全在第11条第3款:以下情形来源国不征税——
- 缔约国、政治或行政分支机构、地方当局、「任何其他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或中央银行;或
- 「与付款人不相关且完全独立往来的金融机构」。
协定把金融机构定义为「银行或其他主要通过在金融市场筹集债务资金、或吸收付息存款并将这些资金用于经营融资业务而获取利润的企业」。
所以,一家英国母公司借钱给澳洲子公司,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不相关的金融机构。它拿到的是10%——国内税率。一家不相关的英国银行借钱给同一家子公司,是零。而第11条第4款堵住了那个显而易见的绕路:当银行的贷款「属于背对背贷款安排或经济上等同的其他安排的一部分」时,税率回到10%。
特许权使用费,定义比你想的宽
第12条第3款把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为「无论如何描述或计算」、为下列事项支付的款项:
- 使用或有权使用版权、专利、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工艺、商标「或其他类似财产或权利」;
- 「提供科学、技术、工业或商业知识或信息」——也就是专有技术;
- 为使用上述任一项而提供的辅助性协助;
- 电影,以及「录音或录像带或盘,或任何其他用于电视、广播或其他广播的图像或声音复制、传输手段」;以及
- 「就使用或提供任何财产或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克制」——即收钱换取不使用某样东西。
里面没有的,是设备使用费。设备租用是第7条下的营业利润——所以没有常设机构,一分都不预扣。
四、它和美澳协定有什么不同?
对卖家有意义的差别有五处,而且都不是表面功夫。
| 美澳协定 | 英澳协定 | |
|---|---|---|
| 是否被MLI修改 | 否 | 是,自2019年1月1日 |
| 反滥用测试 | 利益限制条款(第16条) | 主要目的测试(MLI第7条) |
| 仓库豁免 | 第5条第3款,无附加条件 | 第5条第5款,受反拆分规则约束 |
| FBT是否覆盖 | 否 | 是 |
| 加工型常设机构 | 关联方实质性加工 | 任何代表你加工货物的人(第5条第3款(c)) |
| 专有技术是否算特许权使用费 | 未明确 | 明确算(第12条第3款(b)) |
| 金融机构利息豁免 | 有 | 有——但背对背贷款收回 |
主要目的测试
MLI用一条覆盖全部待遇的测试,替换了协定原来第10、11、12条里的「主要目的」段落:
如果在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可以合理认定,取得某项协定待遇是直接或间接导致该待遇的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应就该项所得或资本给予该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这些情况下给予该待遇符合协定相关条款的目标和宗旨。
一家把自有知识产权授权给澳洲经销商的英国运营公司,不是这条针对的对象。一个为了拿到5%税率、把源自别处的知识产权放进英国的控股架构,则可能是。这项测试高度依赖事实,本文不对任何安排下结论——只是指出:在英澳协定下这个问题是存在的,而在美澳协定下它以另一种形式存在。
股息的零税率
两份协定都对持股80%以上的公司股东给零税率,但英澳版本写得具体:股份必须在股息宣布日之前持满12个月,而且收款方的主要股份类别须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由此类上市公司持有、或取得主管当局「架构并非以取得协定待遇为主要目的之一」的认定。一家私人英国控股公司一般落在5%,不是零。
五、这份协定不保护你什么?
一切不属于所得税的东西——正因为前面的保护足够实在,这半边才让人栽跟头。
| 义务 | 协定管不管? |
|---|---|
| 对经营利润征的澳洲所得税 | 管——第7条,没有常设机构就不征 |
| 资本利得 | 管——依协定范围和第13条 |
| 石油资源租金税 | 管 |
| 附加福利税 | 管——第15条 |
| GST | 不管 |
| 关税和进口环节费用 | 不管 |
| ABN注册义务 | 不管 |
| 未提供ABN的47%预扣 | 不管 |
| 州税——工资税、土地税、印花税 | 不管 |
GST
还是第二节那个把货放在悉尼3PL、在线上卖的英国卖家。第5条第5款意味着仓库不是常设机构(前提是反拆分规则不适用);第7条意味着澳洲不能对经营利润征税。很好——而这跟GST完全没有关系。
货在卖出时位于澳洲境内,就是卖家做的本地供应。GST营业额达到A$75,000时可能就要注册,且要在21天内办完,办之前必须先有ABN。协定对这些只字未提。一个英国卖家完全可能不欠任何澳洲所得税,同时又必须注册、收取并申报澳洲GST——两套法律,其中只有一套头顶上罩着协定。
未提供ABN的预扣
如果一家澳洲企业为一笔供应付给你超过A$75(不含GST),而你没有提供ABN,它必须预扣47%。这不是对所得征的税,而是挂在发票上的代扣机制,第7条够不着它。它只能作为抵免额,通过一份你随后必须去报的澳洲所得税申报表拿回来。我们那篇未提供ABN的47%预扣讲了各类例外。
关税和州税
关税依《海关税则》征收,不是所得税法——英国货物的优惠税率来自英澳自由贸易协定,那是完全不同的一种文书。州税落在联邦所得税协定的范围之外。
什么时候值得找人帮忙
如果你在澳洲的唯一连接是一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这里没有任何存在,路径很短:向付款方确立英国居民身份,第12条的5%替代30%。
真正需要判断的,是MLI和视同规则所在的那几处:
- 一家关联的澳洲主体会不会拆掉你的仓库豁免? 2019年的规则看的是合并后的整体经营,不是仓库本身。
- 代工厂是不是在「代表你」行事? 第5条第3款(c)把这种情形变成常设机构;第5条第5款(c)保护的是独立往来的版本。两者之间的界线,就是那份合同。
- 放款方是关联的、不相关的,还是不相关但背对背的? 这是10%、零、再回到10%的区别。
- 控股架构过不过得了主要目的测试? 在这份协定下这个问题存在;在美澳协定下它是另一种形式。
- 以及你的GST状况——协定完全不碰它,而对在澳洲有存货的卖家来说,它通常是唯一真正需要办的澳洲注册。
「做了」和「第一次就做对」的差别就在这儿:一个英国集团按「协定税率」给澳洲贷款定价,然后发现协定税率就是国内税率,而它一直指望的那个5%,从头到尾都是特许权使用费那一条。
如果想把这件事认真捋一遍,我们的初步评估表单用十二个问题就能把范围框出来——你收的钱是为什么付的、在澳洲谁代你行事、你的货放在哪——不用开会。
2026–27财年。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你具体情况的税务建议。协定和MLI立场高度依赖具体事实。协定条文引自公布的协定文本及MLI综合文本,读取日期为2026年9月30日;A$75,000的GST注册营业额门槛不做指数化调整——请核对当年数字。英国一侧的税务处理不在我们的执业范围内。
这条规则适用于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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