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zon FBA 卖家

FBA 仓的货,会不会让我在澳洲构成常设机构(PE)?

2026年8月24日 · Epic Tax

一般不会——但真正站得住脚的理由,不是大多数卖家听到的那个。 常见的回答会指向澳洲税收协定第 5(4) 条的「仓储与交付豁免」。可这项豁免自 2017 年以来已被条约修订明显收窄。真正扛得住的论点更简单、也更强:亚马逊的运营中心,从头到尾就不曾「供你支配」。

这是海外卖家税务里技术含量最高的一个问题,论点的先后顺序,值得摆对。

(一般性信息,内容截至 2026 年 8 月。行动前请结合自身情况确认。)

这个问题的赌注是什么

一旦构成常设机构,你和澳洲的关系就从「只管 GST」升级为就归属于它的利润全面缴纳澳洲所得税。正因为赌注大,这个问题才总是被草率地回答——贩卖架构的人往严重里说,论坛往没事里说。

先把两件经常被搅在一起的事分开:

  • GST 看的是你的销售是否与澳洲相关。货在澳洲仓库,这一条就定了——相关。
  • 所得税(对协定国家的卖家)看的是你有没有常设机构。货在仓库,这一条什么也定不了

注册 GST 是告诉 ATO 你在这里卖货;它并不承认你的利润要在这里纳税。

规则从哪里来

澳洲国内法对非居民就来源于澳洲的所得征税(ITAA 1997 第 6-5(3) 条),「来源」是一个普通法上的事实问题。

但只要有双重征税协定适用,其营业利润条款(第 7 条)通常规定:澳洲只有在企业通过设在澳洲的常设机构开展营业时才可征税,且只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协定经《International Tax Agreements Act 1953》获得法律效力,优先于国内的来源规则。

所以对协定国家的卖家——中国和美国都与澳洲签有全面协定——常设机构就是问题的全部。

而没有协定的辖区,就没有第 7 条这层保护,分析完全回到「来源」上。香港与澳洲没有全面税收协定——很多中国卖家用香港主体出海,这一点因此格外重要。那是另一套框架,本系列会单独写一篇。

三层论点,按该出手的顺序排

第一层——仓库从来不曾供你支配(主论点)

第 5(1) 条把常设机构定义为企业全部或部分营业所通过的固定营业场所。「固定营业场所」的前提,是该场所处于企业支配之下(at the disposal of the enterprise)——企业对这个地点有实际使用的权力。

2017 年版 OECD 对第 5 条的注释详细展开了这个「支配测试」,并且恰好讨论了这个情形:企业的货物存放在独立物流商运营的仓库里,企业对场地没有进入权和使用权——那么这个仓库不处于企业支配之下,不是它的营业场所。

拿 FBA 老老实实对一遍:你进不去亚马逊运营中心,指挥不了里面的员工,选不了货放在哪栋楼,占不了其中任何一块地方。你持有的是一份仓储配送服务合同——不是对场地的权利。

仅凭这一层,标准 FBA 模式就过不了第 5(1) 条——第 5(4) 条的豁免根本不需要出场。

第二层——特定活动豁免(后备论点)

即便退一步,把仓库算作你的营业场所,多数澳洲协定的第 5(4) 条也豁免仅用于仓储、展示或交付企业货物的设施,以及仅为这些目的持有的库存。仓储加对外发货,正好落在里面。

这是卖家们本来就知道的那个论点。但它应该排第二,不是第一——原因在第三层。

第三层——多数顾问漏掉的条约修订

BEPS 第 7 项行动收窄了这些豁免。按多边公约(MLI)第 13 条,澳洲选择了 Option A:各项特定活动豁免,仅在每项活动都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时才适用。

对一个纯粹的转售商来说,仓储和交付自己的库存,可以说是生意的核心职能,谈不上准备性或辅助性。在 Option A 生效的协定下,第二层的保护会被实质削弱。另有一条反拆分规则(MLI 第 13(4) 条),防止把活动拆到关联主体名下来硬凑豁免。

由此引出三条实务纪律:

逐个协定查综合文本(synthesised text)。 MLI 要对某个具体协定生效,需要双方都作出兼容的选择。澳洲选了 Option A,对方国家可能选了别的、或作了保留——那样的话,未经修订的第 5(4) 条继续有效。ATO 公布了各协定的综合文本;先确认你那对协定的现行措辞,再下任何结论。

美国是个干净的例子。 美国根本不是 MLI 签署国,所以澳美协定未被修订,仓储豁免按原文继续有效。

永远别让第二层单独扛整个案子。 因为 MLI 可能抽掉仓储豁免的独立效力,真正可辩护的主论点是第一层——场所不受你支配——而这一点 MLI 碰不到。

谁要是开口就讲仓储豁免,他读的是 2017 年以前的教科书。

亚马逊算你的代理人吗

第 5(5)–(6) 条还规定了非独立代理人型常设机构:某人惯常地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但在自身业务常规过程中行事的独立代理人除外。

在标准平台模式下,亚马逊不构成你的代理型常设机构。它是一家在自己的平台业务中服务成千上万卖家的独立运营方,不替你谈判、不替你签个别合同——销售是在你列明的条款下、通过自动化平台完成的。MLI 的佣金代理人条款(第 12 条)即便适用,针对的也是佣金代理人和专属销售代理架构,不是独立第三方的电商平台。

真正产生代理风险的模式长得完全不一样:一位澳洲居民——你的员工、承包商、或者亲戚——在澳洲替你开发批发客户、谈条件、惯常性地拉订单。

风险自查表

你的情形对常设机构风险的影响
货只在亚马逊 FBA 或独立第三方 3PL基准情形——场所不受你支配
自有或独占租赁的仓库实质抬升——场地处于你支配之下
澳洲员工或销售承包商实质抬升——固定场所和/或代理人风险
董事或核心管理者移居澳洲严重——中央管理与控制(CM&C)风险压倒一切
澳洲关联主体分担职能需要做反拆分分析
香港或其他无协定主体完全是另一套框架——按来源分析

第四行值得单独强调。如果中央管理与控制移到了澳洲——比如董事移居澳洲并在这里做高层决策(见 TR 2018/5)——公司有变成澳洲税务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的风险。这比常设机构严重一个量级,而且它的触发因素是的移动,不是货的移动。

请放心的一点:聘请澳洲会计师不会制造这个问题——合规和代理工作属于行政事务,不是中央管理与控制。

接下来该做什么

如果你的模式是:货在 FBA 或独立第三方 3PL、没有澳洲员工、没有本地签约权、决策都在境外——标准结论就是没有常设机构。而这个结论应该在被问到之前就写下来,而不是之后。一页纸的立场文件,写明适用的协定、支配测试的推理、以及结论所依赖的事实——正是它把「我们没申报」从疏漏变成立场。

如果上表第一行以外的任何一行说的是你,分析就真的会变,值得认真做一遍。

GST 那一侧,先用两分钟 GST 注册自查跑一遍;想要六项判定的完整书面评估,见 AusTax Bridge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内容截至 2026 年 8 月,未考虑你的个人情况。常设机构的结论取决于你适用的具体协定、其综合文本,以及你实际运营的事实。行动前请与注册税务代理确认。

常见问题

把货放在亚马逊 FBA 仓,会在澳洲构成常设机构吗?

一般不会。「固定营业场所」要求这个场所处于企业的支配之下(at the enterprise's disposal)——即企业有实际使用它的权力。FBA 卖家进不去亚马逊的运营中心,指挥不了它,也占用不了它;你持有的是一份仓储配送服务合同,不是对场地的任何权利。仅凭这一点,标准的 FBA 模式就不满足澳洲税收协定第 5(1) 条。

第 5(4) 条的「仓储与交付豁免」不是就能豁免吗?

那是后备论点,不该当主论点用。按多边公约(MLI)第 13 条,澳洲选择了 Option A:各项特定活动豁免仅适用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对纯粹的转售商,仓储和交付自己的库存可以说是核心职能,这层保护可能被削弱。而「不受支配」的论点完全不受 MLI 影响——所以它才应该打头阵。

注册了 GST,是不是就等于有了常设机构?

不是。GST 看的是销售是否「与澳洲相关」;常设机构是税收协定下的所得税概念。一个卖家完全可以 GST 合规齐全,同时在澳洲没有任何所得税敞口。两者跑在不同的轨道上。

亚马逊算不算我在澳洲的非独立代理人?

在标准平台模式下不算。亚马逊是一家在自己的平台业务常规过程中服务成千上万卖家的独立运营方,它不替你谈判、不替你签订个别合同——销售是在你自己列明的条款下、通过自动化平台完成的。

什么情况才真的会产生常设机构风险?

自有或独占租赁仓库、雇用澳洲员工或销售人员、授权澳洲境内的人替你签约,或者董事移居澳洲。最后一种引出更大的问题——中央管理与控制(CM&C)——可能让公司直接变成澳洲税务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

这条规则适用于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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