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也不要,看你问的是哪种税。外国公司就来源于澳洲的所得在澳洲纳税;但如果它来自四十多个与澳洲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之一,经营利润只有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部分才在这里征税。而GST用的是一套完全不同的判断标准:一家公司完全可能一项一分不欠,另一项却必须注册。
最后这一点,就是这篇文章值得读的原因。ATO自己的指引用一句话说完了:「即使你没有澳洲所得税义务,你也可能有与GST相关的其他税务义务。」大多数往澳洲卖货的外国公司,正好就在这个位置——而「外国公司在澳洲要不要交税」之所以总被答得一团乱,就是因为把两个问题当成了一个。
| 所得税 | GST | |
|---|---|---|
| 它问的是什么 | 税务居民身份、来源、协定、常设机构 | enterprise、与澳洲相关的销售、A$75,000 |
| 协定国公司,没有常设机构 | 经营利润「一般不在澳洲征税」 | 无关——常设机构不在判断标准里 |
| 税率 | 30%,基准税率实体25% | 相关销售的十一分之一 |
| 货在澳洲仓,没有办公室 | 通常A$0 | 通常要注册,建在ABN上 |
| 按FOB卖给澳洲进口商 | 「可能没有澳洲税务义务」 | 进口商的事 |
| 要报什么 | 有未被预扣税覆盖的澳洲来源所得,就要报税表 | 注册了就报BAS |
(本文为2026–27财年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你具体情况的税务建议。于2026年10月2日核对自ATO官网——「外国居民在澳洲经营」系列页面、公司税率、非居民企业的GST运作方式,以及税务居民身份判定。已公布的公司税率表为2025–26财年。协定立场高度依赖具体事实。)
一、外国公司在澳洲要交税吗?
就来源于澳洲的所得而言,要。ATO把原则说得很直白:「外国居民主体一般就来源于澳洲的所得在澳洲纳税。澳洲居民主体一般就其全球所得纳税。」但对协定国的公司,协定把「澳洲来源」收窄成了「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这一个词,决定了大多数案例。
协定国公司适用的规则,ATO原话:
作为与澳洲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你通过设在澳洲的常设机构开展业务所取得的所得,一般在澳洲征税。其他经营所得一般不在澳洲征税。
澳洲与四十多个国家签有协定,「包括我们所有主要的贸易和投资伙伴」——美国、英国、中国、日本、德国、新加坡、新西兰、加拿大、印度都在其中。对来自这些国家的公司,所得税问题就缩成了一句「我在澳洲有没有常设机构」——第三节会把它拆开。
两条轨道
GST不是那个答案的函数。GST的注册标准——第四节——问的是你是否在经营enterprise、与澳洲相关的销售是否达到A$75,000。它既不提常设机构,也不提税务居民身份,也不提协定;而协定本身只覆盖所得税。所以同一家公司,完全可以在一条轨道上是A$0,在另一条轨道上全额注册。
| 情形 | 澳洲所得税 | 澳洲GST |
|---|---|---|
| 协定国公司,货在悉尼3PL,没有办公室或代理 | A$0——没有常设机构 | 要注册——货卖出时在澳洲,超过A$75,000 |
| 同一家公司,加一个墨尔本办公室,员工代签合同 | 要征——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 | 要注册——不变 |
| 同一家公司,按FOB卖给自行进口的澳洲批发商 | 大概率没有 | 没有——批发商是进口人 |
第一行就是大多数海外卖家所在的位置,而「不用交所得税」这句话,恰恰是让他们不去注册GST的原因。
二、外国公司在澳洲的税率是多少?
就是普通的公司税率:30%,基准税率实体25%。没有单独给外国公司的税率——外国公司就澳洲所得纳税时,用的是和本地公司同一张表。
ATO的2025–26税率表就两行:「基准税率实体25;其他30。」基准税率实体,指上一年度合并营业额低于A$5,000万、且基准税率实体被动收入不超过应税所得80%的公司。外国集团常漏看的是「合并」:它把全球范围内的关联和附属主体都算进去,所以一个大集团下面规模不大的澳洲业务,适用的是30%。把25%当作一项需要测试的资格,而不是一个可以假设的税率。
被动收入另有算法
经营利润走上面的税率。付给外国公司的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则在来源地预扣——利息10%,非franked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30%——通常是最终税,而协定一般会降低它(美澳和英澳协定都把特许权使用费降到5%)。我们那篇澳洲非居民税率有完整的表。
税务居民身份的陷阱
「外国公司」是一个税务居民身份的标签,不是注册地的标签。ATO的判定标准:
公司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为澳洲居民:在澳洲注册成立;或者并非在澳洲注册成立,但在澳洲开展业务,且其中央管理和控制在澳洲,或者其表决权由澳洲居民股东控制。
一家在特拉华或香港注册、却由坐在墨尔本的创始人实际运营——真正的决策在这里做出——的公司,可能是澳洲税务居民,就全球所得按30%纳税,而不是就澳洲来源所得纳税的外国公司。关于中央管理和控制在哪里,税务专员的观点在TR 2018/5和PCG 2018/9。一项修改公司税务居民判定的预算公告「仍未立法」,所以适用的是现行法律。
补一句以求完整:属于全球最低税适用范围的跨国集团,面临15%的补足税;那套制度有自己的门槛,不在本文范围内。
三、澳洲所得税到底什么时候适用于外国公司?
协定国公司:当它通过常设机构在澳洲开展业务时。非协定国公司:当它的所得来源于澳洲时。对几乎每一个卖家来说,常设机构才是那条关键的线。
什么是常设机构
ATO的描述:
常设机构包括企业借以全部或部分开展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它还包括:销售点;分支机构;管理场所;工厂;车间;办事处;有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该权力的非独立代理人的营业场所。
还有一条ATO直接说明的排除项:「一般而言,由独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托管的网站,本身不被视为在澳洲构成常设机构。」
仓库问题——用3PL或平台履约的人最关心的那个——在协定本身里有答案。美澳协定说,企业不应「仅因」使用设施「储存、展示或交付属于该企业的货物或商品」、或为这些目的存放存货而构成常设机构。英澳协定说的一样,每一款都带着「仅为」二字,而且从2019年起受反拆分规则约束——当一家关联的澳洲主体承担互补职能时。放在第三方仓库里的货,本身不是常设机构。
实际会构成常设机构的,是人:一个在澳洲代你谈判、经常性代你签合同的雇员或非独立代理人。有销售团队的办公室,是典型情形。英澳协定下,代表你加工货物的代工厂是另一种。我们那篇FBA与常设机构把履约模式拆得很细。
非协定国
没有协定,问题就是来源。ATO列出的是「在澳洲的经营活动;澳洲合同,例如在澳洲签订的出口合同;在澳洲提供的服务;在澳洲进行的个人活动」——并且坦率地补了一句:「你可能需要专业建议来判断你从一项国际交易中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澳洲。」这就是诚实的立场:来源是一个高度依赖事实的问题,非协定国公司的风险敞口可能比协定国公司更宽。
指引里最干净的那个「不用」
对出口商,ATO给了一种可能完全没有澳洲义务的模式:
如果你按船上交货(FOB)条款向澳洲居民主体销售、把货物出口到澳洲,这可能被视为该澳洲主体的进口。这意味着你可能没有澳洲税务义务,但你的澳洲客户将有与进口相关的税务义务。
卖给一家自行进口的澳洲企业,海关GST、关税和注册都是对方的。一旦你在澳洲存货、或直接卖给消费者,你就上了GST那条轨道。
四、为什么GST是另一个问题?它什么时候适用?
因为GST的判断标准里,没有常设机构、没有税务居民身份、也没有协定。它只问两件事:你是否在经营enterprise,与澳洲相关的销售有没有达到A$75,000?
ATO对非居民企业的表述:
同时满足以下两项,你必须在澳洲注册GST:你在经营业务或enterprise。你的enterprise与澳洲相关的销售的GST营业额达到或超过注册门槛A$75,000。
「与澳洲相关」包括:卖给澳洲消费者的数字产品和进口服务;卖给消费者的低价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A$1,000以内);「在澳洲可供销售的其他进口货物」——也就是卖出时放在澳洲仓库里的货——以及澳洲的不动产。
三点让这个标准更锋利:
- 营业额按总额算。 它是「你来自澳洲销售的总营业收入(不是利润)」,按当期(本月+过去11个月)和预计(本月+未来11个月)两种口径计算,任一达到就触发注册。
- 平台市场可以吸收它。 「如果所有这些销售都通过线上市场或电子分销平台进行,你可能不需要注册GST」——平台可能是那些销售的责任供应方。你自己的店永远不是。
- 货放在哪,决定注册类型。 非居民可以选简易注册(不要ABN,发ARN,不能抵扣,不能开税务发票)或标准注册(建在ABN上,可抵扣)。但ATO说得很具体:「如果你是非居民企业,把货物进口并存放在澳洲仓库后再在线上销售……简易GST注册不可用。因为货物位于澳洲,你对所售货物负有GST义务。」存货在澳洲就意味着标准注册——而且你不能同时持有ABN和ARN。
把两条轨道放到算例上并排看。一家协定国公司,一年向澳洲消费者卖A$400,000的货,货在悉尼3PL,澳洲没有办公室、员工或代理。所得税:没有常设机构,协定把经营利润留在母国征——A$0,无需报税。GST:货卖出时在澳洲,A$400,000超过A$75,000,仓库排除了简易注册——建在ABN上的标准注册,上缴A$36,364(十一分之一),海关交的进口GST和澳洲开支可以抵扣。同一家公司、同样的销售、两个答案——而且两个都对。
五、外国公司要办哪些注册、报哪些表?
看你在哪几条轨道上:TFN、ABN、GST注册,可能还有所得税申报表——或者在FOB模式下,一样都不用。
| 注册 | 谁需要 | 来源 |
|---|---|---|
| ABN | 「在澳洲经营enterprise或业务」或「在经营enterprise的过程中进行与澳洲相关的销售」的非居民——而且「你的enterprise不必位于澳洲」 | ATO |
| GST | enterprise+A$75,000的相关销售;标准注册需要ABN | ATO |
| TFN | 用于报税。「公司、合伙和信托有各自的TFN。你可以在申请ABN时一并申请企业TFN。」 | ATO |
| 所得税申报表 | 「取得澳洲来源所得」的外国主体必须申报——除非其唯一的澳洲收入是已被预扣税的利息、非franked股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或全额franked股息 | ATO |
两点实操提醒。第一,ABN不只是GST的钥匙:「如果你向澳洲企业销售货物或服务时未提供ABN,对方可能须按47%的税率从付款中预扣。」向澳洲企业批发的外国公司,单凭这一点就需要一个——见未提供ABN的47%预扣。第二,非居民的申请成败在认证身份材料,不在线上表格——我们那篇外国公司的ABN注册讲了三条路径。
把算例对照这张表过一遍。3PL卖家需要ABN(有相关销售)、标准GST注册,以及随ABN一起来的TFN——但不需要所得税申报表,因为它唯一的澳洲来源经营所得受协定保护。加上墨尔本办公室,申报表就成了必须。改成按FOB卖给澳洲进口商,这张清单可能整个清空。
什么时候值得找人帮忙
如果你是协定国公司,货在第三方仓库,澳洲没有人代你行事,形状很简单:建在ABN上的标准GST注册、一个BAS周期、没有澳洲所得税。很多卖家一旦知道两条轨道是分开的,自己就能把这件事办好。
真正需要判断的,是那些会让你在表格里换行的情况:
- 澳洲有没有人构成常设机构? 代签合同的承包商、国家经理、承担互补职能的关联主体(英澳协定的反拆分规则)——人会造出常设机构,仓库一般不会。
- 公司实际上从哪里运营? 中央管理和控制在澳洲的海外注册公司,是就全球所得纳税的澳洲居民,那是另一篇文章。
- 非协定国? 问题是来源,ATO自己都说可能需要建议。
- 哪种GST注册? 简易注册便宜但放弃全部抵扣;存货在澳洲就没得选;而且两个不能同时持有。
- 要不要报税表? 只有已被预扣税的被动收入不需要;受协定保护的经营利润也不需要;有常设机构就需要。
「做了」和「第一次就做对」的差别就在这儿:那个被告知「外国公司在澳洲不用交税」、信了、然后发现三年前仓库销售到A$75,000时就该开始注册GST的卖家。
如果想把这件事认真捋一遍,我们的初步评估表单用十二个问题就能把范围框出来——公司从哪里运营、澳洲谁代它行事、货放在哪——不用开会。
2026–27财年。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你具体情况的税务建议。已公布的公司税率表为2025–26财年;基准税率实体的测试在集团层面适用。协定、常设机构和税务居民身份的立场高度依赖具体事实。文中规则为ATO在2026年10月2日的公开口径;A$75,000的GST注册营业额门槛不做指数化调整——请核对当年数字。
这条规则适用于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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