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给一家澳洲公司开了A$8,000的发票。到账A$4,240。没有人对发票提出异议,没有人开红字单,客户还说款已经全额付出去了。
确实全额付了。只是其中A$3,760直接进了ATO——因为你的发票上没有澳洲商业编号(ABN)。
而多数海外供应商始终不知道的是:这不是对你征的税,而且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它本来就不该被扣。
| 一句话看懂未提供ABN的预扣 | |
|---|---|
| 是什么 | 供应商未提供ABN时的PAYG预扣——付款方代扣代缴给ATO |
| 税率 | 发票金额的47%,2017年7月1日起 |
| 基数 | 这笔供应的全部付款——不是你的利润,也不是不含GST的金额 |
| 从多少起扣 | 一笔供应的付款超过A$75(不含GST) |
| 是最终税吗 | 不是。它是抵你澳洲所得税的抵免额,通过报税拿回 |
| 你在海外的话 | 一般不适用——据ATO,海外供应商除非在澳洲经营业务,否则不需要提供ABN |
| 怎么避免 | 提供ABN;或者在确实无权取得ABN时,签一份《供应商声明》 |
| 那个陷阱 | 货放在澳洲仓,说明你有资格申请ABN——这张声明你就不能签 |
(本文为2026–27财年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你具体情况的税务建议。文中每一条规则均于2026年9月25日核对自ATO官网——供应商预扣系列页面、《Statement by a supplier》表单页面、PAYG预扣活动申报表标签页面、非居民投资所得预扣税率页面——以及ABR的ABN资格页面。)
一、什么是未提供ABN的预扣?那47%为什么不见了
据ATO:澳洲企业采购货物或服务时,供应商没有提供ABN的,付款方必须预扣47%并上缴。ATO的原话是:「你向没有向你提供ABN的供应商付款时,必须按发票金额预扣47%(2017年7月1日起)并上缴给我们。」触发线是:一笔供应的付款总额超过A$75(不含GST)。
这句话里有三点值得停下来看。
基数是发票,不是利润。 所得税拿走的是你赚到的那部分,而这个拿走的是你收到的那部分的47%。一张A$8,000的发票,背后如果有A$6,000的成本,预扣的A$3,760比整个毛利还多。这就是为什么第一次碰上会觉得是灾难,也是为什么它值得「提前避免」而不是「事后追回」。
它不是最终税。 这笔钱作为抵免额留在ATO,抵供应商的澳洲所得税。如果你在这笔业务上的澳洲应纳税额其实是零——对真正在境外经营的供应商来说往往就是零——那A$3,760全额可以拿回。但拿回的路径是报一份澳洲所得税申报表,而不是给客户打个电话。不报,就拿不回。
提供ABN是有时限的。 供应商必须在付款发生之前提供ABN。事后补一个,不能倒推撤销已经扣掉的钱。如果你已经申请了ABN但还没下来,付款方可以同意先压着不付,等号下来再付——但ATO说得很清楚,付款方「不得在『供应商稍后会提供ABN』的理解下先行全额付款」。
顺带一提,ABN不一定非要印在发票上。任何与该笔供应相关的文件都可以,包括电话里口头提供ABN的记录,或者付款方从你网站上抄下来、与交易记录存在一起的ABN。
付款方这一端的流程是:注册PAYG预扣;在活动申报表的**W4「未提供ABN而预扣的金额」**标签上申报;在支付净额时把《PAYG payment summary – withholding where ABN not quoted》交给供应商;年度再报一次年报。如果你同意用货物或服务抵付而不是收钱,预扣同样适用。对应的裁定是TR 2002/9。
二、什么情况下付款方不用预扣?
不含GST在A$75及以下的,不扣。超过这条线,有六类有据可查的例外——而付款方必须能说明当时适用的是哪一类。
A$75这条线
当一笔完整供应的付款在A$75及以下(不含GST)时,付款方既不需要带ABN的发票,也不需要税务发票,更不用预扣。
但这条线不能靠切分来规避。ATO自己的例子:油漆工给店铺招牌开了A$150的发票、没有ABN——买家「不能把它变成两笔A$75的交易来规避预扣」。但花店每周送A$40的花,那是彼此独立的交易,每一笔都不需要预扣。
六类例外
| 例外 | 覆盖什么 |
|---|---|
| 不属于商业交易 | 供应商是个人、并非以合伙、公司或信托形式经营;对供应商而言属于私人或家庭性质;或属于业余爱好、私人娱乐活动的一部分 |
| 所得免税 | 供应商本身所得免税——宗教机构、学校及其他公立教育机构、社区服务组织、公立及非营利私立医院、慈善机构 |
| 未经营enterprise | 供应商没有在经营enterprise,不需要、也无权取得ABN |
| 未满18岁 | 供应商是未满18岁的个人,且每周付款在A$350及以下 |
| 通过代理供应 | 代理已在发票或其他相关文件上提供了自己的ABN |
| 完全input taxed | 所供应的货物或服务在GST上完全属于input taxed |
「不属于商业交易」这一类有个限制值得知道:如果付款方自己是合伙、公司或信托,且这笔供应是通过该业务进行的,这一类就不适用。
付款方自己扛着什么
澳洲企业身上压着两项义务,而这两项能解释很多被供应商误解为「刁难」的行为:
- 记录。 「你必须有足够的记录来说明不预扣的理由,其中包括把收到的任何声明保存5年。」
- 罚款。 没有ABN、也没有留底任何例外证明就全额付款,付款方「可能要缴纳一笔相当于本应预扣金额的罚款」。放在我们那张A$8,000的发票上,就是A$3,760的罚款——由客户承担,原因是你的ABN没给。
对他们还有一个GST上的痛点:「被你预扣过的那笔付款,你不能抵扣GST进项税,所以这类交易的记录应当与其他付款记录分开保存。」
所以,当澳洲客户的财务团队坚持要把ABN的事情弄清楚才肯放款时,他们不是在为难你。他们是在躲一笔金额与争议款项相当的罚款。
三、《Statement by a supplier》是什么?你能不能用?
这是ATO一张免费的表,由供应商签字,说明自己为什么不提供ABN,好让付款方有依据不预扣。它是整个话题里成本最低的解法——但它有一条硬杠,很多人就栽在这儿。
谁能签
ATO列出了几种情形。供应商可以用这张表,如果:
- 是个人,且这笔供应属于私人或家庭性质,或属于业余爱好、私人娱乐活动的一部分;
- 是没有合理盈利预期的个人或合伙;或者
- 因为没有在澳洲经营enterprise,所以无权取得ABN。
第三种,就是对海外供应商最关键的那一条,第四节专门讲它。
谁不能签
门槛写得同样直白:供应商「就相关活动而言有资格取得ABN」的,不能用这张表。ATO的原话是——「如果供应商在经营业务,或有资格注册ABN,就不能使用《Statement by a supplier》。」
「有资格办ABN但选择不办」,不构成任何理由。那就只是一笔会被扣47%的供应。
实操怎么走
这份声明不一定要用ATO那份PDF。付款方可以接受供应商自己写的、包含相同信息的书面声明,而且它可以直接写在发票上,不必作为单独文件流转——但如果是单独的,付款方要能把它和交易记录对应起来。
有两条方向相反的规则同时生效。付款方受保护:如果ATO事后复核、发现声明内容不实,「只要我们认为付款方依赖供应商签署的声明是合理的,就不会对付款方处罚」。付款方也被约束:「如果付款方有合理理由相信供应商所作的声明虚假或具误导性,就必须按该笔供应的付款总额预扣47%(2017年7月1日起)。」
换句话说,一份基础不牢的声明不只是「没用」——它会在付款方察觉的那一刻失效,预扣重新启动,关系也跟着受损。
四、如果你是海外供应商,这一套跟你有关系吗?
通常没有——这一节值得读两遍。ATO的公开口径是:「海外供应商一般不需要向你提供ABN,除非他们通过在澳洲的代理或分支机构在澳洲经营业务。」
同一份指引还直接讲了网购的情形。供应商「没有在澳洲经营enterprise的,就不需要提供ABN,你也不需要从付给他们的款项中预扣」。如果网站域名看不出供应商与澳洲有关联,那么该供应商在澳洲可能没有常设机构,「因此你不需要预扣」——ATO还补了一句,付款方「应保留不预扣的理由记录」。
ATO的示例是一家企业从海外采购:「John为自己的业务从一家海外企业采购货物。该供应商不需要ABN,John也不需要预扣。」同一段里的反例才是要盯住的:如果货物是由这家供应商在澳洲的代理交付并开票,而代理没有提供自己的ABN,John就必须预扣。
所以分界线不在于你在哪里注册、钱到哪个账户、用什么币种开票。分界线是:你是否在澳洲经营enterprise——ATO自己举的例子就是在澳洲有代理或分支机构。
澳洲仓陷阱
下面这一段,是很多「听起来很笃定的建议」出错的地方,也是全文最重要的一段。
「有没有资格办ABN」和「要不要预扣」,用的是两套不同的判断标准。 ABR列出的ABN资格有三条:在澳洲经营或正在开办enterprise;在澳洲的indirect tax zone有相关供应;或者是《公司法》下的公司。而预扣指引针对的是第一条。第二条是另一条、也更宽的路径。
一个把货放在澳洲仓的海外卖家,属于「在澳洲有相关供应」。这个卖家是有资格取得ABN的——也就意味着,即便他在「分支/代理」的意义上并没有在澳洲经营业务,他也不能如实签署一份「我无权取得ABN」的声明。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动作不是去签表,而是去办ABN、提供给对方,并处理随之而来的GST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签了这张表,等于给了客户一份「只要有人查一下你的货放在哪就会被戳破」的文件。
具体该怎么做
如果你的工作完全在境外完成,在澳洲也没有代理或分支机构:
- 在发票上加一行:说明你是非居民供应商,未在澳洲经营enterprise,因此无需提供ABN。
- 主动提供一份签好字的《Statement by a supplier》,理由选这一条——澳洲多数财务部门都会要,提前备好能省掉两周的邮件来回。
- 自己留一份底。你的客户那份要保存五年。
如果你的货放在澳洲、或者你在澳洲有代理或分支机构,那就先停下来把ABN的事办了。相比之下,那47%是你两个问题里比较小的那个。
五、它和「澳洲非居民预扣税」有什么区别?
除了都带「预扣」两个字,没有别的共同点。非居民预扣税针对的是特定的投资类所得,税率低得多,而且税收协定可以再降。未提供ABN的预扣针对的是普通贸易发票,47%,税收协定管不着,提供一个ABN就完全不扣了。
| 未提供ABN的预扣 | 非居民预扣税 | |
|---|---|---|
| 触发条件 | 向澳洲企业供应货物或服务,未提供ABN | 向非居民支付特定类型的所得 |
| 针对什么所得 | 普通贸易发票 | 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 |
| 税率 | 付款金额的47% | 利息10%;非franked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30% |
| 协定优惠 | 没有——它不是对所得征的税 | 有:「除非相关税收协定规定了更低的税率」 |
| 最终税还是可抵免 | 可抵免——通过澳洲报税拿回 | 对这几类所得而言通常是最终税 |
| 怎么避免 | 提供ABN,或签一份有效的供应商声明 | 无从避免;协定税率可以降低 |
如果你收的是设计、软件开发、咨询、代工、货运或货物的钱,你在左边那一栏。右边那一栏是另一个话题——把品牌或软件授权给澳洲主体、借钱给澳洲主体、或者持有澳洲主体的股份。既做授权又开服务费发票的卖家,可能在同一段关系的不同条目上,两栏都占。
有一个实际后果:因为未提供ABN的预扣是可抵免的、不是最终税,一个被扣了一整年的海外供应商,在ATO那里其实躺着一笔真金白银的资产。它拿得回来——但只能靠报税。
什么时候值得找人帮忙
大部分情况你自己就能搞定。《Statement by a supplier》是一张免费的表,一个确实没有在澳洲经营enterprise的供应商,签字、发过去、全额收款,从此不用再想这件事。如果你就是这种情况,照做就行。
真正费钱的是那几个判断:
- 你到底站在线的哪一边? 澳洲的代理、本地的仓库、一个代你签字的承包商——每一样都可能把你挪到另一边;而ATO看的是你的实际安排,不是你的注册地。
- 该签表,还是该注册? 签一份自己没资格签的声明,只要付款方产生怀疑就会失效;注册一个本不需要的ABN,又会带来同样不需要的申报义务。
- 已经被扣掉的钱还能不能拿回来? 一整年发票里被扣的金额,要通过一份澳洲所得税申报表拿回——这份表得有人做,还要有对应的payment summary做支撑。
- 下个季度会不会再扣一次? 把发票模板改对,比追回一笔款子更值钱。
「做了」和「第一次就做对」的差别就在这儿:签错表的供应商,处境比什么都没提供的还要糟——因为现在客户手上多了一份,将来是要被问到的文件。
如果想把这件事认真捋一遍,我们的初步评估表单用十二个问题就能把范围框出来——你供应什么、活儿在哪做、你在澳洲有没有放着什么东西——不用开会。
2026–27财年。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你具体情况的税务建议。某一笔付款是否需要预扣,取决于你的实际业务安排以及付款方对此的判断。文中税率和规则为ATO与ABR在2026年9月25日的公开口径;A$75,000的GST注册营业额门槛不做指数化调整——在据此决策前请核对当年数字。
这条规则适用于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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