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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澳税收协定,卖家该怎么看:它保什么,不保什么(2026)

2026年9月28日 · Epic Tax

所属指南:持续合规 · 美国

美澳税收协定,卖家该怎么看:它保什么,不保什么(2026)

美澳税收协定,用错的方式有两种,代价差不多。

第一种是没去用它:让澳洲付款方按30%从你的特许权使用费里预扣,而协定明明把上限压在5%。一年A$200,000的话,就是白白留下A$50,000。

第二种是把它想得太大:看完第7条,认定澳洲没法对你征税,然后才发现——澳洲仓那部分销售的GST,从一开始就跟这份协定没有任何关系。

这篇文章讲的是两半。

一句话看懂这份协定
它是什么1982年8月6日签署的协定,经议定书修订,议定书自2003年5月13日生效
管哪些税(第2条)澳洲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石油资源租金税
不管什么GST、关税、ABN那套规则、未提供ABN的预扣、州税
经营利润(第7条)没有常设机构,就只在美国征税
海外仓(第5条第3款)储存、展示、交付自己的货物,不构成常设机构
特许权使用费(第12条)5%——对照的国内税率是30%
利息(第11条)10%
股息(第10条)15%;公司持股10%以上为5%;持股80%以上为零
前提这些都要申报才有,不会自动给

(本文为2026–27财年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你具体情况的税务建议。文中协定条文于2026年9月28日读自公布的协定文本;议定书的改动读自澳洲《International Tax Agreements Amendment Bill (No. 1) 2002》的立法说明(EM);日期取自澳洲财政部的所得税协定表。我们是澳洲注册税务代理——美国那一侧的处理不在我们的执业范围内,也不在本文范围内。)

一、美澳税收协定是什么?它到底管哪些税?

它的全称是《澳大利亚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82年8月6日签署,1983年10月31日生效;2001年9月27日签署的议定书对其作了修订,议定书自2003年5月13日起生效。协定第2条列明了它适用的税种:澳洲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以及石油资源租金税。

一份税收协定做三件事。在两国之间划分征税权,让同一笔所得不被两边按全额各征一次;对特定款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限定来源国最多能征多少;并且提供一套机制(第22条),让居民国对在另一国已缴的税给予抵免。

它不做的,是任何第2条列举之外的事。原文这样写:

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所得税,包括对私人公司可分配所得中未分配部分所征的附加税。

议定书替换了这一款。用立法说明的话讲,它「删去了未分配利润税,并专门加入了对澳大利亚资本利得税和石油资源租金税的提述」。立法说明还补充说,「本协定目前不适用于资本利得税」,新增的提述「意在明确,议定书之后资本利得由本协定覆盖」。

把这个清单再看一遍,注意什么一直不在上面:GST。澳洲的GST于2000年开征,比协定生效晚了十七年,而无论是原协定还是2001年的议定书,都没有把它纳进来。关税也不在,州税也不在。第五节会回到这一点——因为对大多数美国卖家来说,真正的澳洲义务恰恰在那里。

还有一处结构性的说明:协定第1条(人的范围)里有美国的「保留条款」(savings clause),它让美国基本上可以当协定不存在一样对自己的公民和居民征税,议定书还把它扩展到了曾经的长期居民。那是美国一侧的事,我们点到为止。

二、它到底保护卖家什么?

对一家做贸易的企业来说,第7条是整份文件里最值钱的一句话,值得原文照录: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如果该企业如上所述进行营业,其营业利润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但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部分为限。

所以对一个美国卖家来说,问题从来不是「我有没有在澳洲产生销售」,而是「我在澳洲有没有常设机构」——如果没有,澳洲对这笔经营利润就没有任何征税权。

什么才算常设机构

第5条第1款把它定义为「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第5条第2款说这个术语「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自然资源开采地、农业林业牧业财产、持续超过九个月的建筑或安装工程,以及在任何二十四个月中使用至少六个月的特定钻井平台或船只。

这里面没有一项,描述的是一个典型的线上卖家。

「海外仓」的问题,用协定自己的原话回答

这是美国卖家最需要、却最少去读的一段。第5条第3款规定,企业不应「仅因下列一项或多项而被视为拥有常设机构」:

(a)为储存、展示或交付属于该企业的货物或商品的目的而使用设施;

(b)为储存、展示或交付的目的而保存属于该企业的货物或商品的存货;

后面还有:为由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存货(c);为采购货物或搜集信息而保有的固定营业场所(d);为「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质的活动,例如广告或科学研究」而保有的固定营业场所(e);短期建筑工地(f);以及短期的钻井平台或船只(g)。

第(a)和第(b)款,描述的正是第三方物流和平台履约的标准模式——协定明确写着,这不是常设机构。

但它在哪里会咬人——第5条第4款

千万别读到第3款就停。第5条第4款规定,出现下列情形时,视为存在常设机构:

  • 企业通过非独立地位的人在澳洲营业,该人「有权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该项权力」;
  • 在澳洲保有用于出租或其他用途的大型设备超过12个月;
  • 就建筑工程在任何二十四个月中从事监督活动超过九个月;或
  • 拥有在澳洲采购或生产的货物,之后由关联企业在澳洲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

第一条是一家成长中的卖家真正的风险点:一个在澳洲代你签字的本地承包商、国家经理或销售代理,能创造出一个「装满你货物的仓库」都造不出的常设机构。第5条第5款则保住了另一种情形——通过「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任何其他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在其营业的常规过程中」进行销售,不构成常设机构。第5条第6款确认,控制一家澳洲公司、或被一家澳洲公司控制,本身都不构成常设机构。

另外两条把这层保护补完整。第9条(关联企业)是转让定价规则——它允许任一国对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往来的关联方之间的利润作出调整;如果你是卖给自己的澳洲子公司,这一条就有关系。第22条(消除双重征税)是抵免机制,在两国确实都有征税权时,防止同一笔所得被征两次。

三、协定下的预扣税率是多少?

特许权使用费5%,利息10%,股息15%,公司大额持股还能再降。真正有意义的对照,是澳洲的国内税率:特许权使用费和非franked股息30%,利息10%。

款项澳洲国内税率协定税率条款
特许权使用费30%5%第12条(修订后)
利息10%10%,付给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可免第11条
股息,小额持股非franked 30%15%第10条
股息,公司持股10%以上非franked 30%5%第10条(修订后)
股息,持股80%以上且满足第16条非franked 30%零第10条(修订后)

真正能挪动钱的是特许权使用费那一行。1982年签署时上限是10%;立法说明记载,「议定书将把来源国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限额从10%降至5%」。对照30%的国内税率,一年A$200,000的特许权使用费:

被预扣实际到手
不申报协定待遇,按国内税率30%A$60,000A$140,000
按第12条申报,5%A$10,000A$190,000

一年A$50,000——而ATO对自己国内税率的表述是:这些税率「适用于所有收款人,除非相关税收协定规定了更低的税率」。更低的税率是适用的,但总得有人告诉付款方你是谁。它是申报来的,不会自动给。

大多数摘要都漏掉的「设备」条款

议定书对第12条还做了另一件事,对某些企业来说比降税率更值钱。为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而支付的款项,过去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现在不是了。立法说明:

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变更的效果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将不再适用于此前被视为设备特许权使用费的款项,而改由营业利润条款适用。因此,来源国只能在这些款项与通过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进行的营业有关的范围内对其征税。

所以设备租用款现在归第7条管。没有常设机构,就意味着澳洲不能征税,也不预扣——不是5%,是一分都没有。这条从2003年7月1日起就已生效。

反方向上,议定书把广播类的特许权使用费定义扩大了:现在覆盖为使用录像带、录音盘以及其他用于电视、广播或其他广播的图像或声音复制、传输手段而支付的款项;立法说明称,这是为了涵盖卫星和互联网广播。

利益限制条款

议定书还新增了第16条,它的存在是为了「防止第三国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一方的中间公司或其他实体,不当获取协定待遇(即协定滥用)」。一家真实经营的美国公司不是它针对的对象;一个为了拿澳洲协定税率而设在美国的控股实体则可能是。具体的资格测试因实体而异,本文不展开。

四、对卖家来说,哪几条真正有用?

协定一共二十九条。大多数卖家需要的大约是其中十条。

条款它管什么卖家为什么在意
第1条 人的范围协定适用于谁,以及美国的保留条款确认你在协定里;保留条款是美国一侧的事
第2条 税种范围澳洲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石油资源租金税一切的边界——GST不在这里
第5条 常设机构澳洲征税权的门槛仓库在门槛外(第3款);代签合同的人在门槛内(第4款)
第7条 营业利润没有常设机构就只在美国征税对多数卖家而言,直接免掉澳洲所得税
第9条 关联企业关联方之间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卖给自己的澳洲子公司时相关
第10条 股息15% / 5% / 零从澳洲子公司分回利润
第11条 利息10%,有免税情形集团内向澳洲放款
第12条 特许权使用费5%;设备款项被排除授权软件、品牌、内容
第16条 利益限制反协定滥用只有当美国主体是导管时才相关
第21条 未明确提及的所得兜底所得「应仅在该国征税」不属于任何其他条款的款项
第22条 消除双重征税境外税收抵免两国确实都有征税权时

第21条是安静的那一条。它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本协定前述各条未明确提及的所得,「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要受第2款的来源规则和第3款的限制(该所得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时除外)。它是那些装不进标好名字的盒子里的款项的兜底类别。

五、这份协定不保护你什么?

一切不属于所得税的东西。这半边才是让美国卖家栽跟头的地方——因为第二、三节里的保护足够实在,实在到让人以为它是一张能盖住全部的毯子。

义务协定管不管?
对经营利润征的澳洲所得税管——第7条,没有常设机构就不征
资本利得税管——2001年议定书加进来的
石油资源租金税管——2001年议定书加进来的
GST不管
关税和进口环节费用不管
ABN注册义务不管
未提供ABN的47%预扣不管
州税——工资税、土地税、印花税不管

GST,真正的义务通常在这里

还是第二节那家美国公司。它把货发到墨尔本的3PL,在线上卖给澳洲客户。第5条第3款意味着这个仓库不是常设机构;第7条意味着澳洲不能对经营利润征税。很好——而这跟GST完全没有关系。

货在卖出时位于澳洲境内,那就是卖家做的本地供应。随之而来的是普通的GST规则:GST营业额达到A$75,000时可能就要注册,且要在达到后21天内办完,而在注册GST之前必须先有ABN。协定对这些只字未提,因为GST根本不在第2条里。

一个美国卖家完全可能不欠任何澳洲所得税,同时又必须注册、收取并申报澳洲GST。这两件事并不矛盾;它们来自不同的法律体系,而其中只有一个头顶上罩着协定。

未提供ABN的预扣,协定同样关不掉

如果一家澳洲企业为一笔供应付给你超过A$75(不含GST),而你没有提供ABN,它必须预扣47%。这不是对你的所得征的税——它是挂在发票上的一套代扣机制,所以第7条够不着它。

这里的相互作用值得弄明白。第7条很可能确实意味着你不欠这笔付款的澳洲所得税。但47%照扣不误,而且它只能作为抵免额,通过一份你随后必须去报的澳洲所得税申报表拿回来。我们那篇未提供ABN的47%预扣讲了各类例外,包括ATO对海外供应商的立场。

关税和州税

关税是依《海关税则》征收的,不是所得税法,所以任何所得税协定都碰不到它——优惠税率来自贸易协定,那是完全不同的一种文书。州税——雇人就有的工资税、土地税、印花税——由各州开征,落在一份联邦所得税协定的范围之外。

什么时候值得找人帮忙

如果你在澳洲的唯一连接就是一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这里没有任何实体存在,那这件事很直接:向付款方确立你的美国居民身份,第12条的5%就会替代30%。很多企业知道有这个税率之后,自己就能办。

真正压着钱和风险的,是那几个判断:

  • 你离常设机构有多近? 第5条第3款保住了仓库。而企业真正越线,通常发生在第5条第4款——多半是通过一个在澳洲有权签合同的人,或者通过关联方对货物的实质性加工。
  • 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性质? 特许权使用费、设备款项,还是营业利润——税率会从5%变成零。从2003年起,这个归类值得认真判断,而不是想当然。
  • 已经被多扣的税还能不能追回? 可以,但要走一套流程,不是发个请求就行。
  • 你的GST是什么状况? 这是协定完全不碰的一块;而对在澳洲存货的卖家来说,它通常是他们真正需要办的唯一一项澳洲注册。

「做了」和「第一次就做对」的差别就在这儿:一个卖家读完第7条,认定澳洲对他没有征税权,于是什么都不报——然后发现,GST注册在两年前营业额到A$75,000时就该开始了。

如果想把这件事认真捋一遍,我们的初步评估表单用十二个问题就能把范围框出来——你收的钱是为什么付的、在澳洲谁代你行事、你的货放在哪——不用开会。


2026–27财年。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你具体情况的税务建议。各条款如何适用,取决于你的实际业务安排;协定立场高度依赖具体事实。文中引用的协定条文与议定书改动,来自公布的协定文本以及澳洲《International Tax Agreements Amendment Bill (No. 1) 2002》的立法说明,读取日期为2026年9月28日;A$75,000的GST注册营业额门槛不做指数化调整——请核对当年数字。美国一侧的税务处理不在我们的执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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